包装标识相关规定
(1)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,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地理标志:A、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;B、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;C、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;D、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;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,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,在协议中载明使用数量、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人。
(2)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;A、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统一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;B、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,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、展示。
(3)自觉接受登记证书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A、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;B、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;C、正确规范的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;